大象新闻记者 夏秀琴 通讯员 冯笑杰 杨晓婉
近日,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了一笔税款补缴费用,被不起诉人周某在检察人员的督促下,及时补缴了138791.7元税费及91951元滞纳金,这是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成果。
周某作为经营者,以“洛阳市老城区某物资供应站”的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货物交易、虚假资金交付,用于纳税人“洛阳市老城区某物资供应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故意造成申报相关税费减少的违法事实。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去年8月14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去年9月28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该线索后,一方面积极与刑事检察部门积极沟通,统一办案理念和执法尺度,探索涉税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证据标准,完善线索和案件移送程序,形成打击偷税漏税合力。另一方面融合履职,高效协作,与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沟通,向其通报被不起诉人周某案件相关情况,并制发检察意见,确保具有处罚权的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及时立案、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凝聚司法共识。
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将该案交由该局第一稽查局办理。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洛阳市老城区某物资站处以55765.07元罚款并追缴税费138791.7元。
本案作为涉税案件,公安机关双向移送,一方面就案件违法线索移送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一方面就案件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审查。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出现矛盾的情形,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全程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在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检察意见书与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由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接手后交由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评价,一案双罚,又织密违法行为监管网,防止不刑不罚,形成行刑监督闭环。
下一步,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促进主动履职与监督履职良性互动,以检察履职、监督办案的“我管”,到各方履职、联手推进的“都管”,切实推进依法治税,做到应征尽征,以检察力量为国家税收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审: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