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夏秀琴 通讯员 焦晓雷
今年2月,被告人朱某因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通过朋友认识网贷人员并添加微信,得知可通过注册公司办理贷款,随后朱某按上线要求办理手机卡并来到福建厦门,在上线的指引下,用其名义注册“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来到福建泉州将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交给上线,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转移赃款。今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朱某所办对公账户共计过账1100余万元,其中包括已查明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220万元。
7月10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朱某提起公诉。8月1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朱某判处刑罚。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提醒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单纯获利型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犯罪数量在不断减少,随之而来,以“办贷款刷流水”为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犯罪却有抬头趋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解理由,意图逃避打击。检察官办案中发现,在该类案件中,不排除有少部分人因认知能力低下受欺骗提供了银行卡,但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既有通过非常规途径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也能够认知到其所提供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持放任心态,更有少部分行为人系与上游犯罪分子串通后将“办贷款刷流水”作为应对司法机关调查的手段。
本案中,朱某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其在办理对公账户时签署了“不将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的承诺书,跨地域流动虚假注册公司并将对公账户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办理贷款却未支付任何费用,综合认定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办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办贷款刷流水”不是逃避打击的天然避风港。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审:姚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