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龚雪 通讯员 廖倩
2022年4月,毕某某介绍闫某某等7人在浙江绍兴某区建设隔离方舱,工期10日。毕某某按照每人每日工资500元的标准已向闫某某等人交付10日薪酬,隔离费用和交通费用也均已付清。但闫某某等人认为毕某某应按照每人每日工资1000元结算,要求补齐所欠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共同前往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介入,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当事人的诉求,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为开展调解工作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调委会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接下来,调解员查看了毕某某手机上存的工资收款记录和给闫某某等人发工资转账记录,发现事实逻辑都很清楚。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日薪的结算标准问题。
调解员通过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围绕双方当事人在该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劝说,最终双方意见达成统一,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书面调解协议:1.毕继承再付闫德超等七人,每人增补工资补助200元。2.此款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疫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员运用充分的工作经验及时化解矛盾,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工程分包商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