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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查核实 保护弱势权益 濮阳市检察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

大象新闻记者 宋明增  李璐珂  刘力 通讯员 魏自民

1月13日,濮阳市检察院召开“民事支持起诉”新闻发布会。濮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令宝通报工作情况。第五检察部主任翟艳艳发布4起典型案例。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晓红主持会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接受邀请参加。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怕打击报复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工作,主要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依法履职,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46件,依法支持起诉43件,法院已审结34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其中,已判决16件,调解结案13件,和解撤诉5件,帮助农民工讨薪146.4万元,3件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参考性案例。

针对支持起诉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力弱、收集证据困难等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主管部门、询问知情人、对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等形式,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力求支持起诉的案件诉得准、判得赢。濮阳县检察院为妥善办理支持多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县人社局召开专题座谈会,就该类型案件所涉用工单位经营状况、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等情况进行调查,达成共识,保证收集证据工作顺利进行。南乐县检察院在办理郭某等16人讨薪案件中,多次到县人社局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支持起诉后,15余万元的拖欠劳务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同时,坚持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积极制定方案,寻求当事人和解,支持起诉后,15件案件达成和解,案结事了人和。濮阳县检察院在办理支持3500余名村民追讨土地租赁费案件中,持续跟踪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督促租赁方将60余万元的赔偿款优先支付农民土地租赁费,彻底化解了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市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努力把为民服务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检察贡献。本次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彰显了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一:

濮阳县某村村民与丁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追索土地租金  矛盾化解  农民权益保障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行使支持起诉职能的过程中,能动履职,加强与法院、政府的沟通配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濮阳县某村3500余名村民与丁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320余亩土地出租给丁某用于种植林木,协议约定年租金750元/亩,租期10年。协议签订后,丁某支付租金至2017年,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支付租金,村民多次催要无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濮阳县某村村民因人数众多、诉讼能力较弱,推荐村民代表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案,请求提供法律帮助。2021年5月7日,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等,查明截至2021年3月,丁某拖欠土地租金共计60余万元。随后,该院积极引导高某刚等47名村民代表委托代理人,帮助完善起诉手续,并协调濮阳县人民法院缓收诉讼费。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5月24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高某刚等47名村民代表起诉,共计23件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濮阳县某村320余亩土地租赁给丁某用于种植林木,丁某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支付土地租金,经过多次催要均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村民提出的支付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2021年6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丁某支付高某刚等47名村民代表土地租金6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后续执行情况。2021年10月,该院得知因架设高压线,丁某可获得地上附着物赔偿款50余万元。该院及时与濮阳县人民法院、该村所属乡政府座谈,保证该笔赔偿款用于支付土地租金。同时,该院与濮阳县人民法院共同促成丁某与村民代表达成和解协议,丁某按约定支付了土地租金。

【典型意义】

1.主动排忧解难,支持起诉维护村民利益。检察机关接到村民反映情况后,积极指导村民代表选定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协调法院缓收诉讼费,并出庭支持起诉,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支持村民诉求。

2.主动跟进协调,多方会商确保判决执行。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持续关注后续执行情况,多次与法院、某乡政府座谈会商,共同促成丁某与村民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3.主动深化职能,助力耕地保护。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遂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有关线索,确保土地复耕。 


案例二:

郭某起等16人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拖欠工资  协助调取证据  

【要旨】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对存在维权困难的农民工,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起诉,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乐县龙泽苑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尹某坤、张某朋。尹某坤、张某朋雇佣郭某起、王某奇等16名农民工负责工程施工,并口头约定工资每天220元至450元不等,工程验收后,尹某坤、张某朋未足额支付郭某起、王某奇等16名农民工工资,经郭某起、王某奇等人多次索要,尚拖欠工资150479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郭某起等16名农民工因收集相关证据困难,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1年9月17日,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到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表》等六份证据材料,查明拖欠工资的事实。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10月15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南乐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尹某坤、张某朋雇佣的16名农民工,工程完工后,尹某坤、张某朋拖欠工资150479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清偿拖欠的工资,郭某起等16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2021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乐县人民法院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郭某起等16名农民工工资50000元,下余10047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调解结案后,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至2021年12月29日,案涉工资款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1.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审查案件材料后,及时制定调查方案,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到相关行政单位调取用工单位承包工程、用工方面的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

2.注重实际效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查清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协同法院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三:

赵某运与陈某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军人家属  涉军维权协作机制  涉军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

【要旨】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建立涉军维权协作机制,设置涉军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用心用情用法推进司法拥军,为涉军维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1日,赵某飞(西藏军区现役军人)驾驶豫二轮摩托车和陈某帅驾驶豫小型轿车并行由东向西行驶,遇宋某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帅驾驶的小轿车躲避宋某蓉驾驶的机动车撞倒树木及房屋,后赵某飞驾驶的机动车与宋某蓉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赵某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帅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蓉、赵某飞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宋某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处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陈某帅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承保期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5月18日,军人家属赵某运等人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阅了赵某飞交通事故卷宗材料,询问了赵某飞家属和其他当事人,向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并查明赵某飞生前系军人,住所地为西藏自治区,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7月13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南乐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次事故给赵某运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决定支持赵某运等人的起诉。

裁判结果。2022年8月2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各项损失883178.6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支付各项损失181986.6元,宋某蓉支付232406.3元,共计1297571.51元。

【典型意义】

1.建立机制,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自职能优势,妥善处理军人军属涉法纠纷,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协作机制的意见》,并成立了“涉军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

2.深入调查,精准提出支持起诉意见。该院全面调取了赵某飞身份证明、事故情况及责任划分方面的证据材料,多次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了解诉求,安抚情绪,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查询有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根据调查结果,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赔偿军人家属赵某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7571.51元。

 


案例四:

王某辉与岳某航等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刑民衔接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  支持起诉

【要旨】

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后,被害人人身损害损失未得到全部赔偿。检察机关能动司法,运用系统思维,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民刑联动,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16时许,岳某洋(14岁)、岳某航(12岁)、岳某园(10岁)、孙某宇(10岁)在台前县某村广场对王某辉进行殴打,导致王某辉头部受伤。岳某洋被移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对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岳某航等三人均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岳某洋在审查起诉期间赔偿了王某辉部分损失,岳某航等三人未对王某辉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辉可以向岳某航等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该线索经该院刑事检察部依法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后,前往王某辉家中了解情况,王某辉家庭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王某辉患有精神疾病,其丈夫系残疾人,两个未成年孩子就读初中,受伤治疗费用多为向亲戚所借。结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王某辉丈夫的意见,协助调取证据,申请法律援助,并为王某辉申请司法救助款1万元。

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6月13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向台前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岳某航等三人对王某辉进行殴打,造成王某辉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经台前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岳某航等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王某辉赔偿21万元。

【典型意义】

1.多部门协同,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内设部门统筹、横向协作,积极进行线索流转,民刑协同履职,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进行综合研判,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探索最佳解决途径,多方协同履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丈夫为残疾人,家庭状况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被侵权人家庭贫困,诉讼能力弱,侵权人未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情怀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3.坚持流程跟踪,提升支持起诉质效。坚持跟踪回访,杜绝就案办案,跟进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执行情况、当事人生活情况。该案中,民事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为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司法救助款1万元,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责编:宋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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